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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0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保护工作,营造优美舒适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绿化区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等。

第三条后勤管理服务处为学院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绿化工作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环卫绿化科主要负责绿化管护工作。

第四条全院所栽植的花草、树木、景点、花坛等绿化设施属学院资产,任何部门、个人无权砍伐、移植或毁坏;无权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条全院师生员工自觉履行植树绿化义务,教职工和学生参加植树绿化劳动,后勤管理服务处负责组织协调,环卫绿化科具体安排。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后勤管理服务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学院总体规划,编制学院绿化设计方案,报学院审批后纳入学院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大型绿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报请学院批准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在绿化规划设计中,应按不同绿化区域的条件、类型、作用以及植物习性,种植花卉、树木及草坪,树木配植做到三结合:

(一)落叶树与常青树相结合,以常青树为主;

(二)乔木与灌木相结合,以乔木为主;

(三)木本与草本相结合,以木本为主。

第三章 管理与养护

第九条因基本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时,要提前向后勤管理服务处申请,经现场查看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由施工单位按占用绿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绿化养护管理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还要做到适时施肥、浇水、修剪、防治病虫害等。适时建立苗圃,繁殖幼苗、草花等,基本保证绿化美化用苗。

第十一条 绿化设施包括绿化专用工具、专用设施等,如洒水车、供水管道等,设专人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损坏。

第十二条建立苗木档案,为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提供依据。

(一)现有树木、花木、草坪的品种数量、分布情况、栽植密度及生长情况等;

(二)对各类名贵树木、盆景、盆栽花木及胸径大于30cm的大树要重点保护,制定保护措施;

(三)绿地应有宣传标牌,名贵树木应挂铭牌。

第十三条确因建设施工或影响输电线路安全等需要砍伐、移植和大修剪树木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向后勤管理服务处提出树木移伐或大修剪申请,同时提供该工程相应资料;

(二)经后勤管理服务处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后,报学院审定;

(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学院的书面批复通知书后,方可按批复意见实施移伐、大修剪树木。

第十四条师生员工及北区住户要强化爱绿护绿意识,自觉维护学院的一草一木,杜绝损毁苗木行为发生,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积极倡导师生员工认领苗木,苗木认领活动的审批、登记及日常管护等工作由后勤管理服务处环卫绿化科负责。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禁止下列损坏苗木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共绿地、绿化景观、苗圃内种植瓜果蔬菜;

(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等;

(三)在树木上钉挂刻画、剥损树皮、缠绕铁丝、晾晒衣物、架设电线(缆)和照明设施等;

(四)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等;

(五)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籽果实、穿行草坪绿地等;

(六)在离树干1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七)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摊)点等;

(八)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及其它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教职工、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院绿化部门报请学院批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参加绿化,义务植树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花草、树木及绿化设备设施成绩突出的;

(三)为学院绿化工作提供资金或苗木有突出贡献的;

(四)举报、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八条任何部门、教职工、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首先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绿化部门报请学院批准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补植被砍伐同类树木5倍的树木,或处同类树木费5倍的赔偿;

(二)擅自移植树木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2~5倍处罚;

(三)擅自毁绿种地的,责令其限期退出,并按每平方米50元赔偿;开挖损毁树木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2倍处罚;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处罚;

(五)擅自修剪、移植树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10倍处罚;

(六)毁坏、砍伐树木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倍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因施工等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部门和个人需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所给予的经济处罚,由绿化管理部门提出,报学院研究决定,由计财处收取。绿化赔偿费用于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后勤管理服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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