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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职业技术学院门面房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0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学院对门面房租赁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工作人员在门面房租赁过程中的行为,使门面房的管理工作纳入正常有序的运转轨道,充分发挥出经济效益。特制定门面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院的门面房由后勤管理服务处统一负责管理,使用统一编制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外签订出租合同。任何个人无权对外出租。

第二条所有门面房,其租期均做到时限统一。原则上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时间为每年的元月二十日至来年的元月十九日。如遇特殊情况,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条门面房租金收取采用年缴方式,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由承租方一次缴清全年租金。租金标准可参考市场行情及周边同等出租房租金变动适时调整提高。

第四条所有门面房的租金、押金、水电费、暖气费等费用统一向学院计划财务处缴纳,纳入学院预算外收入。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门面房承租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门面房承租方须严格遵守以下租赁经营规定:

(一)必须办理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健康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合法有效的证件,接受政府执法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未经学院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经营项目;

(三)严禁私自转租、转让门面房。发现转租或转让现象一律无条件中止合同,学院收回房屋;

(四)不得经营餐饮、网吧、棋牌室等项目。不得在门面房内现场制作食品出售;

(五)经营者物品摆放不得超出房檐外,室外不得堆放垃圾,保证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

(六)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相关法规,按要求在房屋内配备灭火器,并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保护室内外消防室设施完好,自觉接受学院及相关部门消防安全检查;

(七)不得在门面房内存放易燃易爆品,以及其它危险化学品。门面房内禁止使用明火;

(八)不得私自改造电路、乱接电线,及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私自更换电表箱内电器设备。

第六条门面房应按其各自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统一规范其经营范围,严禁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经营。

第七条学院门面房应根据所在区段,统一编排门牌号,各门面房均应按其所在的区域,划区、划段,相同区段的房租,一般应做到价位统一。特殊情况由学院研究确定。

第八条在签订房屋租赁合约时,每户承租方须缴纳房屋租赁押金1000元。退租时经检查如无水电费拖欠,以及损坏房屋结构和室内设施等现象,则押金不计利息全额退还。否则,拖欠费用及损失从押金中予以扣除。

第九条门面房对外出租时,也可采取统一招标比价方式进行,同等条件,优先考虑管理经营服务好,诚实守信的续租户。

第十条各门面房租赁户应认真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按时缴纳房屋租赁费和水电费,对拖欠费用或违规经营,学院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所有门面房均由学院后勤管理服务处统一负责修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九年元月一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服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后勤管理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