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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职业技术学院传染病管理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2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1.加强学院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成立传染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有专(兼)职保健医生/教师负责疫情管理、消毒等工作,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学院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或经过培训合格的相关职务的其他工作人员等,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医疗保健、疫情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熟练掌握常见传染病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处置程序,切实增强传染病防控能力。

3.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于2小时内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对其它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于6小时向当地部门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

4.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疫情管理人员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疫情。

5.落实学生“因病缺课,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对请假、缺课的学生要登记备查,询问原因,注意追踪,确保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6.加强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健康教育课、专题宣传栏、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切实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7.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教室、宿舍要经常通风,设置防蚊灭蝇设施。食堂要讲究卫生,预防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学生要合理营养、平衡膳食,加强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于玩忽职守,导致传染病疫情扩散流行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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