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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0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培训研讨、图书资料、行政办公、实验实训等使用的各类货物。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材料等与建设有关的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要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服务等。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是指生活、文体、物业管理、保洁、维保、信息技术、车辆租用、金融服务、中介、印刷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三条使用学院财政性资金(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非学院财政性资金代办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提出部门按照采购程序组织采购。如:教材、保险、服装、公寓用品等。

第四条学院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必须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合同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合同方式采购。

第六条原则上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如确因特殊原因需采购进口设备的,项目提出部门需组织专家论证,并经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七条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学院分管资产部门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资产设备管理处、监察审计部门、计划财务处、采购项目提出部门、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工会等。

第八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1.全面负责学院的采购工作;

2.讨论、审查学院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学院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资产设备管理处具体负责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1.贯彻国家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市有关规定,拟订学院有关采购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接受采购项目提出部门的申请,审核采购项目提出部门的相关采购文件资料;

3.负责组织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和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负责院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评标办法的确定、发布成交公告或成交通知书;审核并协助部门编制采购文件等;

5.负责院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工作;

6.牵头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7.负责采购项目的资产登记工作;

8.负责采购文件的归档立卷。

第十条采购项目提出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技术性事项等,主要职责有:

1.负责采购项目的市场考察、前期调研(征求采购项目使用部门的建议)、论证、立项、报批;

2.负责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技术释疑;

3.拟定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等);

4.参与采购项目的洽谈(评标);

5.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

6.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7.负责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对采购项目的使用功能和性能等提出采购建议,组织初验,参与采购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财务处是学院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采购的财务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对采购项目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2.参与采购项目的市场考察和采购活动;

3.参与采购项目质量验收;

4.负责采购项目资金的计划和管理,对采购活动的计划资金使用负责;

5.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项目款项。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和审计的项目,计划财务处应拒绝付款报帐。

第十四条工会及时反映协调群众意见和建议,对学院自行组织的采购工作程序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建议或质疑。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学院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采购的监督部门,对学院采购过程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学院各有关部门正确履行工作程序及职责;

2.承担监标责任,负责向采购项目派监督员,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监督招标和非招标形式采购的过程和结果;

3.受理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第十六条采购工作小组是为每个采购项目组建的临时机构。学院各项采购活动都应该设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院内集中采购,采购小组成员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及项目提出部门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部门采购需由3人以上组成采购小组。

第十七条学院采购工作是各成员单位的本职工作的一部分,各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各尽其职,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原因影响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八条学院采购的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院集中采购和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凡纳入宝鸡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按政府集中采购办法,报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空调、照相机8个品目的产品采购不论数量、预算金额均须通过政府批量集中采购实施,实行零申报,学院每年年初统一汇总,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申报采购一次,其它时间均不采购。

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每年年初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采购一次。

第二十一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万元(含)-5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学院集中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在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后,由采购项目提出部门按程序自行组织采购;突发采购项目,如水电暖抢修项目等,在无法实施采购活动的前提下,必须征得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同意,由部门负责人书面告知或电话告知资产设备管理处,方可组织实施,并在项目完结后一周内将情况说明报送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为学生代办的教材采购、新生卧具采购、学生军训服装采购等,由采购项目提出部门按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为部门采购或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项目提出部门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对采购工作的文件资料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项目结项后,全部资料交资产设备管理处采购管理科存档。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组织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政府或学院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招标方式的首选采购方式

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属政府采购目录外,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程序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特定供货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类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货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货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是要求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从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七条学院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资产设备管理处、采购项目提出单位、计划财务处、工会等部门的代表和采购项目使用单位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为单数的谈判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人员名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报主管领导审查后,送监审室备查。

2.制定谈判文件。资产设备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提出单位书面的市场调查情况、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等拟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资产设备管理处通过学院网等发布采购谈判公告,或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谈判文件。

4.谈判。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谈判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集中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根据需要可进行第二轮或多轮谈判,并要求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6.发布成交公告。资产设备管理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校园网公告成交结果。

(二)询价采购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资产设备管理处、采购项目提出单位、计划财务处、工会等部门的代表和采购项目使用单位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为单数的询价小组,小组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询价小组人员名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报主管领导审查后,送监审室备查。

2.制定询价通知书。资产设备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提出单位书面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等拟定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应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3.邀请参与询价的供应商。资产设备管理处通过学院网等发布询价公告,或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发出询价文件。

4.询价。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询价小组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供应商,当场对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供应商统一唱价。

5.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6.发布成交公告。资产设备管理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校园网公告成交结果。

(三)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小组,资产设备管理处、监察审计室、计划财务处、采购项目提出单位、工会等部门的代表和采购项目使用单位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为单数的采购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采购小组人员名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报主管领导审查后,送监审室备查。

2.资产设备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提出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等制订采购文件。

3.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就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和商务等进行协商和议价,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4.资产设备管理处形成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并存档。

5.资产设备管理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通过学院网等公告成交结果。

第二十八条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设备管理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

第二十九条 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设备管理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三十条采购项目提出单位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负责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不得与成交响应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

第三十一条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第五章 采购工作程序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采购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申请

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年度预算和工作需要,提出采购要求,填写《部门经费支出事前审批单》、《院长办公会议题单》,按学院相关规定逐级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到资产设备管理处申报采购。采购计划应详细列明立项原因、技术参数、数量、性能指标、用途及预算价等。

(二)采购申报

按照本办法第三章采购形式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采购提出部门按不同采购形式办理审批手续。

1.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项目提出部门签字盖章,计划财务处进行资金使用审批,资产设备管理处通过政府采购申报平台申报,打印《宝鸡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项目提出部门经办人在《备案表》签字并在学院盖章后交资产设备管理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集中报送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

2.学院集中采购项目,填写《学院院内采购审批表》,项目提出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交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确定采购方式。

3.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经部门处务会研究同意,填写《部门经费支出审批单》,送资产设备管理处审签同意后,进行备案,再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三)采购实施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项目提出部门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技术参数和要求,参与开标、评标,签订合同,组织安装、调试、培训和验收。

2.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由资产设备处发布采购公告,协助项目提出部门编制采购文件,组织招标(采购)会议,公布成交结果。

3.学院采购项目一般按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

4.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按照学院采购程序确定采购方式,坚持“公平、公正、物美价廉”的原则,自行组织采购。

(四)签订采购合同协议

中标(成交)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采购项目提出部门与中标供应商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协议。

1.任何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实质性要求。

2.采购合同协议以《合同法》拟订,按程序办理签订合同(协议)事宜。

3.采购合同协议所含主要内容为:采购内容,具体规格参数要求,要求达到的标准,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工期或期限,双方责任,违约责任,协商无果提请宝鸡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等。

(五)验收

货物入库前必须由使用部门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对货物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外观配置等方面组织初步验收。验收没有达到质量要求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对于需要安装、施工的设备或货物,在竣工运行正常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总体验收。对需要进行技术培训的设备,进行技术培训,能熟练掌握操作,设备运行正常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单位为:项目提出部门、使用部门、资产设备管理处、监察审计部门、计划财务处、部门项目负责人。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填报《验收单》,按照规定进行资产录入登记。验收未通过,对提出的问题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低值易耗品必须在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出入库手续。

(六)报账付款

验收合格后,货物类由使用部门办理入库手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持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验收单在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项目采购结项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采购项目提出部门持审批单、发票、合同、验收单、入库凭证到计划财务处报账付款。

(七)资料归档

采购项目提出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将政府采购及院内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原件或复印件送交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保管归档。诸如“资金审批单”、“采购文件”、“招标会议记录”“评标确认表”、“合同”、“验收单”“开箱记录”以及购置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等。

第六章 院内采购评标(谈判)与定标

第三十三条院内集中采购评标(谈判)与定标采用以下办法:

1.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小组各成员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其中以最低报价作为基准价,服务类商务报价占10—30%,货物类商务报价占比不得低于45%。

2.最低价评标法,是指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评标小组各成员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是以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价评标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和小型维修项目。

第三十四条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评标(谈判)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介绍采购工作小组组成部门(人员)、投标单位;

2.由监审部门宣读采购招标纪律;

3.由项目提出部门介绍采购项目情况,对采购文件做进一步说明;

4.资格审查,投标,检查标书密封情况;

5.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

6.投标人签字确认,评标(采购)小组签字。

7.宣布中标(成交)候选单位。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纪律要求

1.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2.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

3.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宴请等。

4.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

第三十六条 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学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采购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宝鸡市人民政府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宝鸡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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